青海高院发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06-27 13:29:12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日报融媒体6月26日讯(记者 郑思哲)6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事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花、张某经预谋,由张某提供资金,马某花从缅甸国购买毒品走私入境,运至青海省西宁市贩卖。

同年7月25日15时许,马某花指使他人到西宁市某网点领取毒品交于张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破获,缴获装有毒品的旅行箱一个。马某花还有贩卖毒品203.36克及非法持有毒品31.69克的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以被告人马某花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青海籍贩毒人员前往缅甸国购买毒品走私入境运至青海当地贩卖的一起典型案件,是我省毒品犯罪出现的新形态。马某花、张某从境外走私毒品的行为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马某花、张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大。马某花在涉毒品犯罪监视居住期间仍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马某花、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二:白某星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事实】

2020年8月,被告人白某星、马某龙伙同被告人孟某超购买制毒原料、辅料、工具,由被告人马某提供制毒场所,采取化学提炼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出的冰毒19.77克贩卖给他人。2020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在西宁市将白某星、马某龙抓获,并在白某星租住处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制毒辅料及毒品液体8436.3克。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以被告人白某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超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马某龙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白某星、马某龙等人伙同他人购买制毒原料及工具,采取化学提炼方法,隐秘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000余克,并向他人贩卖部分所制毒品,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白某星、马某龙均具有抢劫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极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白某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孟某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马某龙无期徒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三:易某勋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6日,李某、余某峰(均另案处理)将2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易某勋,同月10日,易某勋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将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从四川省某市寄送至西宁市。同月12日,李某、余某峰在雇佣他人领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截获,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毒品3968克。后公安人员将李某、余某峰抓获。2018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某市院内将正在制造毒品的易某勋抓获,当场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膏状、晶体和液体毒品总计净重5793.5克。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易某勋其犯罪行为的典型特征是在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之间形成了完整的毒品犯罪行为链。同时易某勋选择在不同的省份实施制造毒品与贩卖毒品的行为,将制造行为与贩卖行为在地理空间上隔离开来,并采用物流配送这种便捷、易隐瞒真实身份的方式进行毒品运输与交易,相对于传统的毒品运输、交易方式更不易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破获案件,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加之易某勋制造、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易某勋归案后拒不认罪,又具有抢劫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极深。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予以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

Copyright ©  2015-2022 今日甘肃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22245号-14   联系邮箱:435 226 40@qq.com